关于印发《中国中铁股份有限公司 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委员会管理办法》的通知
股份公司各子、分公司,各督导巡视组,各直属项目部、指挥部:
为贯彻落实国家《关于深化职称制度改革的意见》和《关于深化人才发展体制机制改革的意见》精神和要求,规范职称评审工作,提高职称评审质量,进一步加强对评审委员会工作的监督管理,股份公司研究修订了《中国中铁股份有限公司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委员会管理办法》,经股份公司职称改革工作领导小组会议研究,并经股份公司2018年4月8日制度评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以印发,请各单位遵照执行。
中国中铁
2018年4月15日
中国中铁股份有限公司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 评审委员会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国家《关于深化职称制度改革的意见》和《关于深化人才发展体制机制改革的意见》精神和有关要求,科学客观公正评价专业技术人才,规范职称评审工作,提高职称评审质量,进一步加强对评审委员会工作的监督管理,结合中国中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股份公司”)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以下简称“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委员会是负责按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条件,评议、审定专业技术人员具备相应专业技术资格的组织。评审委员会分为高级(正高、副高)、中级和初级,各级评审委员会之间没有上下级领导关系。
第三条 股份公司职称改革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制定职称评审相关政策,股份公司职称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职改办”)负责授权股份公司各成员企业组建评审委员会,指导、管理和监督评审工作。各单位人力资源(职改)部门是本单位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工作的管理部门和办事机构,负责专业技术资格评审的组织、协调、检查和政策咨询、条件审查、考核等有关工作。
第四条 本办法是各级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委员会开展工作的遵循和依据。
第二章 评审委员会组建
第五条 各级评审委员会要按系列建立委员库,委员库委员由组建单位的人力资源(职改)部门在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提出,委员库委员人数要达到出席评审委员会的委员(以下简称“评审委员”)规定的最低人数2-3倍以上,鼓励吸纳高校、科研机构、行业协会学会的专家进入委员库。
第六条 评审委员会委员应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一)遵纪守法,具有良好的学术作风和职业道德。
(二)具有较高业务能力和专业理论水平,高级评审委员会委员,必须精通本专业基础理论和专业技术知识,掌握相关专业知识,至少担任相应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二年以上,在本行业专家中有较高的知名度。
(三)熟悉职称评审政策,责任心强,办事公道。
(四)身体健康。
第七条 各级评审委员会委员一般以现职专业技术人员为主,已离退休人员原则上不参加;组建单位的主要领导一般不参加评审委员会。
第八条 评审委员会负责各自系列专业技术资格的评审,不得评审与本系列不符的专业技术资格。
(一)股份公司组建工程、经济、会计系列正高级、副高级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委员会。其中,工程系列副高级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委员会分设工程技术和研究设计两个评审委员会。
(二)股份公司授权具备条件的二级公司组建工程系列中级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委员会,股份公司二级公司授权具备条件的三级公司组建工程系列初级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委员会。
(三)工程、会计、经济及其他专业不具备组建评审委员会条件的单位,可组成具有本系列中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资格人员为主的评审推荐小组,负责本系列专业技术资格评审的推荐工作。其中,工程、会计、经济系列评审推荐小组委员应具有本系列高级专业技术资格的人员不少于二分之一。
第九条 各级评审委员会委员由担任本专业相应或较高级别专业技术职务的人员组成。正高级评审委员会委员应具有本专业正高级专业技术资格;副高级评审委员会委员应具有本专业副高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资格,其中具有正高级专业技术资格的委员不少于三分之二;中级评审委员会委员应具有本专业中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资格,其中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资格的委员不少于三分之二;初级评审委员会委员应具有本专业中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资格。
第十条 评审委员会的组建,按下列程序进行:
(一)根据当年参评对象的专业分布和数量,各授权单位的人力资源(职改)部门在评审委员会委员库中抽取若干名评审委员,主任委员与评审委员共同组成当年的评审委员会。为了保证评审工作的连续性,在抽取评审委员时,上一年度的评审委员应不少于三分之一。
(二)各级评审委员会设主任委员1人。评审委员最低人数为:高级评审委员会不少于17人,中级评审委员会不少于13人,初级评审委员会不少于9人。评审推荐小组设组长1人,出席评审推荐会议的小组成员最低人数不少于9人。
(三)工程系列正高、副高、中级评审委员会及经济系列正高、副高评审委员会,可根据需要下设学科组,负责相近专业人员专业技术资格的评审推荐工作,具有否决建议权,出席学科组会议的评审委员最低不少于5人。
第十一条 授权各单位组建的工程系列中级、初级评审委员会及各单位组建的会计、经济系列评审推荐小组委员名单,应按程序报授权单位备案,逐级递交《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委员会备案登记表》。
第十二条 评审委员会委员库每三年调整一次,调整比例应在三分之一以上。对已离退休的委员一般应在办理手续的次年进行调整。
第三章 评审程序
第十三条 各级评审委员会在召开评审推荐会议前,人力资源(职改)部门应将申报人的学历、资历、业绩等情况在其所在单位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五个工作日。
第十四条 各中级评审委员会或评审推荐小组在召开评审推荐会议前,人力资源(职改)部门应组织对参评高级专业技术资格的人员进行答辩。答辩内容包含参评论文答辩和业务答辩,答辩结果分为优、良、一般、差,答辩结果为差或一般的,取消评审推荐资格。
第十五条 各级评审委员会的评审推荐程序按三级公司、二级公司、股份公司由低向高逐级评审推荐的方式进行,具体程序如下:
(一)人力资源(职改)部门介绍情况。人力资源(职改)部门将当年参评的基本情况以及政策规定、注意事项等向评审委员会作全面介绍,并提供相关评审材料。
(二)评委初审。由主审评委根据参评对象的评审材料,按
照评审条件摘录基本情况,在全面审核的基础上,提出自己的评审推荐意见。
(三)学科组初评。各学科组负责对本专业(学科)参评对象的学术、技术水平和业绩、成果(含论文、著作)等情况进行评议,提出具体审查意见。
(四)评审委员会审议。评审委员会在听取学科组审查意见的基础上,根据参评对象的能力、水平、业绩、贡献和考核意见进行充分的讨论,发扬民主,畅所欲言,全面衡量,综合评价。
(五)评审委员会表决。在充分酝酿,反复比较的基础上,以无记名投票的方式进行一次性表决。赞成票达到评审委员总数的二分之一(不含)以上时,参评对象的推荐结果有效;赞成票达到评审委员总数的三分之二及以上时,参评对象的专业技术资格评审结果通过。评审委员不得委托或补充投票。
(六)公布评审推荐结果。由主任委员当场宣布评审推荐结果,并签字确认。
(七)公示。各级评审委员会将评审通过人员名单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五个工作日。
(八)下发专业技术资格通知。对评审通过公示无异议的人员,由人力资源(职改)部门下发专业技术资格通知,专业技术资格时间自评审委员会通过之日起计算。
第十六条 股份公司授权组建的中级评审委员会可评审中级和初级专业技术资格,股份公司二级公司授权组建的三级公司初级评审委员会可评审初级专业技术资格,未经授权组建评审委员会的单位可以委托股份公司有评审权的评审委员会评审。
第十七条 股份公司未组建评审委员会的其他系列专业技术资格的评审,采取属地化委托评审的方式进行。
(一)中、初级专业技术资格分别由股份公司二级公司人力资源(职改)部门进行资格审查,符合条件的出具委托函,委托有相应评审权的政府部门及有关机构评审委员会进行评审。
(二)高级专业技术资格由股份公司职改办进行资格审查,符合条件的出具委托函,委托有相应评审权的政府部门及有关机构评审委员会进行评审,未按程序委托的评审结果均属无效。
高级专业技术资格委托评审工作程序如下:
1.股份公司二级公司人力资源(职改)部门向股份公司职改办提出委托评审的申请,同时附委托评审人员相关资料。
2.股份公司职改办按照申报条件进行资格审核,具备申报资格后,出具委托函。
3.评审通过后,股份公司二级公司人力资源(职改)部门将委托评审单位出具的任职资格通知原件报送股份公司职改办,股份公司职改办下发任职资格通知,并存档。
第十八条 股份公司系统外单位需委托股份公司评审高级专业技术资格,委托评审工作程序如下:
(一)委托单位对参评人员进行初审,初审合格后,由委托单位人力资源部门向股份公司职改办出具委托函。
(二)股份公司指定具有推荐资格的单位按照股份公司高级专业技术资格评审条件进行审核,审核通过后,提交本单位工程系列中级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委员会或经济、会计系列评审推荐小组进行推荐。
(三)经股份公司职改办审核,符合条件的提交股份公司高级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委员会,对其专业技术资格进行评审。股份公司高级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委员会评审通过后,股份公司职改办出具任职资格通知。
第四章 工作准则
第十九条 各级评审委员会委员必须认真执行政策,严格掌握标准,切实做到坚持原则,秉公办事,不徇私情,敢于发表意见。
第二十条 评审会议应坚持保密原则,评审时间、地点、评审委员不能提前公开,评审委员不得泄露评审委员会议情况。
第二十一条 评审会议应有会议记录,由记录人和主任委员签字后封存,备查。
第二十二条 评审委员在评审(包括推荐)其直系亲属专业技术资格时,应该主动提出回避。
第二十三条 各级评审委员会如发现有伪造学历、资历,谎报成果或以其他手段骗取专业技术资格者,应及时提出意见,报主管部门严肃处理。对违反规定程序或不符合基本任职条件的不予评审。
第二十四条 未经批准或备案的评审委员会,不得开展评审工作。
第二十五条 各级评审委员会在专业技术资格评审或聘任中,要严格执行国家职称评审政策的学历、资历要求,不得擅自缩短年限或降低学历要求。
第五章 管理监督
第二十六条 各级评审委员会评审费收费标准按照股份公司有关文件或当地省市的有关规定办理,接受有关部门和专业技术人员的监督。
第二十七条 各级人力资源(职改)部门应对评审委员进行职称评审政策培训,未经培训的委员不能参加评审委员会的评审工作。
第二十八条 人力资源(职改)部门要加强对评审委员会工作开展情况的监督检查。评审委员会召开评审会议期间,授权机构可派员列席,了解评审工作情况,但不介入正常评审工作。
第二十九条 各级人力资源(职改)部门要认真把好材料审核关,如出现工作经历、业绩、各类证书审核把关不严,弄虚作假的现象,一经核实,视情况作出严肃处理。对参评人员评审材料中存在弄虚作假情况,一经核实,除取消当年评审资格外,两年内不得申报评审任职资格,并在一定范围内予以通报批评。
第三十条 各级评审委员会违反政策规定、评审程序及纪律要求,不能保证评审质量,造成不良影响的,一经核实,视情况停止开展评审工作、限期整改、宣布评审结果无效,情节严重的撤销授权,并追究相关单位和人员责任。
第三十一条 评审委员如违反评审纪律,弄虚作假,徇私舞弊,打击报复或利用评审委员身份为本人或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的,应取消评审委员资格,不得再参加评审工作;情节严重的,通报批评;涉嫌违法的,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中国中铁股份有限公司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委员会管理办法》(中铁股份干部〔2014〕162号)同时废止。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由股份公司职改办负责解释。
附件:1. 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委员会备案登记表
2. 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