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发布《中国中铁股份有限公司特级技师、工匠技师职业资格评审暂行办法》的通知
股份公司各子、分公司:
《中国中铁股份有限公司特级技师、工匠技师职业资格评审暂行办法》已经2017年3月23日第五次总裁办公会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单位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1.特级技师和工匠技师评审表
2.特级技师和工匠技师职业资格评审推荐简表
中国中铁
2017年5月2日
中国中铁股份有限公司特级技师、工匠技师职业资格评审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深化推进人才强企战略,加强股份公司技能人才队伍建设,畅通技能人才队伍的发展通道,依据《中国中铁股份有限公司关于进一步加强技能人才队伍建设的指导意见》(中铁股份劳社﹝2017﹞59号)要求,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特级技师和工匠技师评审坚持公开平等、突出业绩、注重技能的原则,促进企业高技能人才结构更加科学合理,带动各等级技能人才队伍的梯次发展。
第三条参加评审特级技师、工匠技师的职业(工种)应在本企业“主要专业工种指导目录”范围内。
第二章 工作机构和职能分工
第四条 股份公司高技能人才考核委员会负责特级技师、工匠技师评审工作,每年组织一次,日常业务由股份公司劳资社保部负责。
第五条 各二级企业高技能人才评审委员会负责评审推荐特级技师、工匠技师。
第三章 申报条件
第六条 申报特级技师的基本条件:
一、取得高级技师职业资格后,被聘任相应岗位上并连续从事本职业(工种)工作满3年;
二、高级技师年度及聘期考核为优秀;
三、精通本职业(工种)的专业理论知识,具有丰富的实践经验和高超的技能水平,能够解决本职业(工种)技术难题,在培养后备技能人才、传授技艺方面做出重要贡献。
第七条 除以上基本条件外,申报特级技师应同时应具备以下条件之一:
一、任高级技师期间工作业绩突出,在开展技术革新、技术攻关等方面有重要贡献,技术成果转化取得一定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在二级企业或股份公司具有较高知名度和影响力;
二、获得全国、省部级技术能手或股份公司技术标兵、技术能手荣誉称号,中国中铁十大专家型职工;
三、获得全国、省部级、股份公司级、二级企业级劳动模范或先进生产者(工作者)荣誉称号;
四、近五年内,取得由企业组织参加的国家一级技能竞赛前20名,或二级技能竞赛前15名获奖者,或省部级技能竞赛前15名获奖者,或股份公司技能大赛前10名获奖者,或股份公司备案的二级企业技能大赛前3名获奖者;
五、获得与本人专业特长相符的,国家实用新型专利3项以上或国家授权发明专利1项;
六、获总公司科技进步二等奖及以上的主要完成者。
第八条 申报工匠技师的基本条件:
一、取得高级技师职业资格后,在相关岗位上被聘任并连续从事本职业(工种)工作满5年,或取得本企业特级技师职业资格后,在相关岗位上被聘任并连续从事本职业(工种)工作满2年;
二、高级技师或特级技师年度及聘期考核为优秀;
三、技能水平在本职业(工种)内处于领先水平,能够解决本职业(工种)关键性的技术难题,在培养后备技能人才、传授技艺方面做出突出贡献。
第九条 除以上基本条件外,申报工匠技师同时应具备以下条件之一:
一、任高级技师或特级技师期间工作业绩突出,掌握本职业(工种)的先进技术,在技术革新、技术攻关等方面有突出贡献,有重大发明创造或重大技术革新成果,重大技术成果转化取得显著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在股份公司或本行业中具有较高知名度和影响力;
二、享受国务院政府、省政府特殊技能津贴的高技能人才;或获得中华技能大奖、全国技术能手荣誉称号;或获得省部级首席技师、技术能手、工匠类荣誉等称号;或获得股份公司技术标兵;
三、获得全国、省部级、股份公司级劳动模范或先进生产者(工作者)荣誉称号;
四、近五年内,取得由企业组织参加的国家一级技能竞赛前15名,或二级技能竞赛前10名获奖者,或省部级技能竞赛前5名获奖者;股份公司技能大赛前3名获奖者;
五、获得国家发明专利证书的发明人;
六、获国家级、省部级科技进步二等奖及以上,或总公司科技进步一等奖及以上的主要完成者。
第四章 申报和推荐程序
第十条 特级技师和工匠技师的评审,采取个人申报、组织推荐的方式进行。
第十一条 申报人员对照本办法规定认为符合申报条件等规定时,可申报特级技师任职资格的评审,并按规定填报评审材料。
第十二条 三级企业负责对申报人员的材料收集汇总和初审,并将初审合格的人选上报二级企业。
第十三条 申报特级技师和工匠技师任职资格的评审,应报送以下材料:
一、评审表(见附件1);
二、推荐表(见附件2);
三、身份证复印件;
四、高级技师资格证书或特级技师任职资格文件;
五、中专及以上所有学历证书复印件;
六、本人解决的技术难题、技术革新(攻关)成果、聘期考核结果等证明材料。证明材料必须由申报人员所在基层单位(项目部、专业化公司等)出具,申报人员所在三级企业负责审查核实并加盖公章;
七、本人发明专利证书、获奖证书、导师带徒协议、徒弟获奖证书等其他证明材料。申报人员所在三级企业负责审核原件,并在复印件上加盖公章。
第十四条 二级企业召开评审推荐会议对申报人员进行评审推荐。在推荐到股份公司参加评审之前,应将申报人员的《特级技师任职资格评审推荐表》或《工匠技师任职资格评审推荐表》在其所在三级企业及二级公司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五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后方可推荐股份公司参加评审。
第五章 评 审
第十五条 特级技师、工匠技师评审工作一般每年举行一次。股份公司高技能人才考核委员会每年成立评审委员会,评审委员会的评委须达到11人及以上,下设评审小组,评审小组评委不少于3人。各评审小组评委应具有高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务或特级技师及以上职业资格,并由股份公司根据当年参评对象的专业分布和数量,从高技能人才评审专家库中抽取。
第十六条 股份公司评审委员会必须严格按照评审程序的有关规定,坚持“客观公正、实事求是”的原则,开展评审工作。评审程序主要包括:
一、召开预备会议。学习有关政策,介绍参评基本情况,研究评审小组分工和时间安排;
二、评审小组初评。各评审小组审阅申报材料,对参评人员的技能水平和业绩成果等情况进行评议,提出初评意见;
三、评审委员会审议。评审委员会听取评审小组初评意见的基础上,根据参评对象的技能水平、业绩、成果进行充分讨论,发扬民主,全面衡量,综合评价;
四、评审委员会表决。采用一人一票、无记名投票的方式进行一次性表决,获得出席委员的三分之二及以上赞成票的,参评人员的职业资格方可通过;
五、公布评审结果。评审委员会应对评审会议情况出具书面意见,并在每个参评人员的《评审表》中填写具体评审意见及投票结果。将评审结果上报股份公司高技能人才考核委员会,经委员会主任签字审批同意后,由股份公司发文公布任职资格。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七条 评审实行回避制度。参评人员及其亲属不得作为评委参加当年的推荐、评审工作。
第十八条 对于在评审推荐过程中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的单位和个人,将按有关规定进行处理;对于虚报、伪造资历、业绩,以及剽窃他人成果者,一经核实,除取消当年评审资格外,两年内不得申报,并在一定范围内予以通报批评。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股份公司劳资社保部负责解释。